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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最新解释的离婚案判了 LG首付16w拿走120w房子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daaaa    时间: 2011-8-27 04:10     标题: 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最新解释的离婚案判了 LG首付16w拿走120w房子

离婚
妻子要求获得1/2财产和5万赔偿费
阿峰(化名)和阿芳(化名)都是30多岁,湖北人。
  阿峰早年从老家来北仑打拼,在一家私企做到技术主管,收入丰厚。
2007年,阿峰和女友阿芳登记结婚后,阿芳也跟着到北仑来,就在两人登记前一个月,阿峰买下婚房,写的是自己的名字,当时房子总价49.9万,首付16万。
  在外人看来,这是个和谐美满的新宁波人之家,但鞋子舒不舒服,只有自己知道。
)阿芳说,婚后没多久,就有一个自称阿峰前女友还跟他同居多年的女人跑到家里来闹,要阿峰赔她10万元“青春损失费”。阿芳一直对这件事感觉不舒服。
*  她还说,阿峰脾气不好,经常为了点小事打她耳光、踢她。
去年,阿芳曾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离婚,后经调解撤诉。从此两人分居,互不搭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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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 ~: c" m) T" A5 H8 G- {/ `2 F  上个月底,阿芳再次起诉,这次,她除了要求离婚,还要求阿峰赔偿5万元,理由是“家庭暴力让我身心严重受伤”。至于财产方面,她要求分到两人房子、车子的一半。现在,这套房市值已升到一百二十来万。


此案涉及2条婚姻法新解释
  近日,法院开审此案。

  阿峰戴眼镜,文质彬彬,很难让人把他和家暴联系在一起,当然,他对此也是不认同的。
“我同意离婚。但有一点我要说明,我和阿芳吵架是有的,但绝对没有家暴,就是在气头上打了她一拳,不重的。反而是她,有次居然拿电话砸我,还抓破我脸……”

  阿芳从椅子上“嚯”地站了起来,“你乱讲!”
  阿峰的音量也明显加大。

  阿芳说,婚前,她给过阿峰3万付房子首付,后来按揭也是两人一起还,应该和婚后买的车子一样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两人对半分。

这回轮到阿峰激动了,“分车没问题,房子明明是我婚前买的,在我名下,什么叫一人一半?不过婚后一起还的按揭,我同意补偿一半。”

  昨天,法院判决两人离婚,孩子还小,阿芳又有抚养意愿,判决由阿芳抚养,阿峰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,车子归阿峰,由他补偿阿芳6万。

  婚姻法最新解释第十条:

  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  

  争议最大的房子,法院依据新解释第十条判决归阿峰所有,尚未还清的贷款也由他承担。虽然阿芳提出曾出资付首付,但缺乏证据,不予认定。

经查,婚后两人共还贷约9.7万。为免估价麻烦,两人确认房子现价为原价两倍,即100万。据此,阿峰应补偿阿芳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数目为 9.7万÷2×2(倍)=9.7万。

  至于两人都提出对方使用暴力,但均无证据证明,对阿芳的索赔不予支持。

  新解释第十七条:

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,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根据这一条,也就是说两人即便有证据,法院也不予支持。
  
这是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最新解释的判决。

法官
在判决上已作出人性化考虑

  承办此案的是北仑法院民一庭女法官谢敏,长年主办离婚案件。

  谢敏说,判决后,阿芳情绪有些激动,她觉得自己运气太差,打官司不是时候,成了新解释的牺牲品,不到10万的补偿,让她觉得难以在宁波立足,打算回老家了。
  谢敏和阿芳的律师花了很长时间给阿芳作判后答疑,她才慢慢听进去一点,目前暂时没有上诉表示。
  谢敏说,鉴于阿芳没了房子,还要一人养小孩,经济上确实紧张,阿峰条件又比较好,所以判决他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,养一个2岁孩子应该绰绰有余了。之所以抚养费比一般离婚案里的抚养费定得高,其实也是对阿芳目前处境作出了人性化的考虑。
  近日,北仑法院受理了一对夫妻的离婚,其判决正好适用婚姻法最新解释,这在省内尚属首例。
认为:
“这个应该分开来看,男的即便有过错,他的物权还是应该保障,至于他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,女的可以另外提出精神索赔。
“婚姻说到底还是人的结合,而不是财产的结合,双方感情上彼此忠诚、经济上都能自立无忧,对孩子共同关心爱护,这才是最重要的。如果实在没安全感,双方也可以就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分割,事先作出明确约定,以避免日后纠纷。”

作者: 可爱小妖精    时间: 2011-8-27 04:22

看你的头像和另一个帖子“老婆要求房权分一半才给生孩子”是同一个人吧,看来你发的这两个帖子就是为了一句话“男的即便有过错,他的物权还是应该保障”,那你不肯给老婆公证另一半房权,是不是为了日后你有过错,好少分点给老婆,避免你的纷争和损失啊!
作者: 文火慢炖    时间: 2011-8-27 04:37

daaaa 的帖子是转的。。。

新婚姻法,几个姐妹讨论过:肯定是一群被小三骗光了身家的老男人写的

虽然刻薄,但解气!

物权被保护是应该的,可是婚姻法的解释明显偏向了强势一方了
作者: whdxwd1    时间: 2011-8-27 04:47

daaaaa是女的呢,你弄错了
作者: Sun2413    时间: 2011-8-27 04:55

这个新法真不怎么样。
作者: 四纪    时间: 2011-8-27 06:35

只有联名一条路走
作者: linmi    时间: 2011-8-27 08:34

看来做什么事都得留下点证据 不然倒霉的总是自己
这新婚姻法明显偏向男方,一般夫妻俩买房都是登记户主的名字
作者: asdferlk    时间: 2011-8-27 10:09

这个新法真不怎么样。
作者: jjwxc    时间: 2011-8-27 10:23

总价49.9万,首付16万,怎么是婚后两人共还贷约9.7万?如果这样看,还算合理。
作者: qrio    时间: 2011-8-28 12:33

“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,养一个2岁孩子应该绰绰有余了。”
就这还是比一般离婚案里的抚养费定得高。
Orz,小孩现在2岁,稍微长大些这1500块就捉襟见肘了,现在教育费用那么高,1500块够干嘛啊。
作者: longear    时间: 2011-8-31 07:49

“婚姻说到底还是人的结合,而不是财产的结合”
这句话不同意
婚姻的经济共同体属性少说也占一小半,完全人的结合那是爱情不是婚姻
谈到婚姻必须和柴米油盐挂钩!
作者: 豆瓣121    时间: 2011-9-19 11:31

同意。对不合理的地方要联名修正。
作者: amyjiafang    时间: 2011-9-19 11:45

楼上说的对,一般登记的户主都是男的。我们那的结婚风俗是结婚前,一般都是男的买房,女的买家具装修和买车,这样算下来,女的亏了,都是为了婚后过的更好,一买的增值,一买的消耗品,这时候法院怎么判?社会风俗不是那么快转变的?
房子归首付方,结婚就是住在别人家里,不是自己共同的家,真没安全感啊!
看来还是要联名。
不能只从物权上来考虑,婚姻本来就不是物质,而是生活,而女人是生活的弱势群体,理应受到保护。婚姻法并不等同于物权法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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